昨日(7月22日),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主要阐述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并明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其中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医保目录,地方不得增补等内容,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国家统一制定医保目录,地方无权增补
《意见稿》提出“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医保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医保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此前国家曾发布过2009版和2017版两份医保目录,均表示各地可针对乙类药品进行调整。此次国家医保局定调“地方不得增补”,这无疑给业内一记重击。事实上,这一消息在去年年底国家医保局召开的医保用药管理政策研讨会上就有过透露:“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不能擅自扩大目录”。
今年3月底,国家相关领导人曾表示,今后医保目录将会实现动态调整,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新药增补。按照计划,本月底,常规目录将出台。至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今后医保目录或将是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不再放权地方增补,但是国家会对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是对部分药品进行医保谈判。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医保目录药品统一编码,今后,国家统一制定医保目录,也便于对医保药品进行管理,编码工作也将更为顺畅。
地方病保障和藏药、蒙药、维药等民族药的增补,按规定推进
医保目录今后实行国家统一制定,地方不得增补,但是地方病保障和藏药、蒙药、维药等民族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等特殊政策措施,各省要在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报告后,按规定推进。这部分药品幸免于难,地方允许增补,涉及这部分药品增补的地区主要为西藏、新疆、宁夏、内蒙古等偏远地区。这一政策一方面起到了鼓励相关地方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扶持当地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满足地方用药的需求。
与清单不符政策,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
今后医疗保障待遇清单采取目录管理。各地原则上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措施。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策出台部门具体牵头,原则上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并同国家政策衔接。业内对这三年过渡期是否包含地方增补版医保目录颇有疑义。预计后期经过官方确认,会有更明确的消息公布。
短时间内,医保支付标准政策仍以地方制定为主
《意见稿》明确“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以及适应各种支付方式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支付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2015年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中曾要求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国家医保支付标准。但是截至目前,仅在2015年底和2016年底分别流传出两份国家版医保支付标准文件,而正式版文件一直迟迟未出。此次《意见稿》的言外之意,或许是短时间内暂时还不会出台国家版医保支付标准。即便如此,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大方向应该是不变的,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大范围推进后,国内药品质量也大幅提升后,这项工作或将铺开。
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意见稿》明确建立门诊慢特病等特殊支付政策,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特殊疾病,以及日间手术等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医疗服务,可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目前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已经占到了总死亡人数的88%,慢性病用药一直在国家重点关注范围内,此前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也提及要重点实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糖尿病防治行动等。而在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见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时就表示,今年要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门诊用药纳入医保,给予50%的报销。此次国家医保局进一步明确该项政策,但具体报销比例未定。
“超级医保局”近期动态频频,我国药品政策环境面临大变革
我们注意到,国家医保局近期动态频频。医保方面,打击骗保、医保目录调整、医保信息统一编码、医保待遇清单管理;药品集采方面,4+7带量采购扩面至全国;药价管理方面,发布文件明确大部分品种实行市场调节价,实现常态化监管……看似政策很多,涉及面很广,但其实这仅是“超级医保局”的“日常工作”。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医保局整合了卫计委、发改委、人社部、民政部等多部门职责,集定价、集采、支付为一身。此次《意见稿》涉及的是国家医保局的最主要工作,即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相关工作。今后,在国家医保局的领导下,我国的医保、集采、药价政策都将面临较大调整,企业需及时关注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