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如梭,转眼就到年末,回顾2018,部委机构改革、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新版基药目录出台……我国医药行业政策出台密度空前,年尾之际,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今年都推行了哪些政策。
1、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征求意见
2018年8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是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允许多种编码并存,企业可自主选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同时推进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
2、公立医院不得药房托管
2018年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加强药学部门建设,重点强调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通过多种有力举措,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14项要求,促进药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3、九部委严打医药商贿赂
8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文,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为此特颁发了《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以下是重点:
①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全面实施“两票制”;
②医院管理人员和临床人员的绩效与医用耗材有关指标挂钩;
③患者从第三方购买药品和耗材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④医保重点监管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医疗质量的监管;
⑤医保监管将延伸到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
⑥医疗机构要完善医药代表接待流程,要记录、监控、公开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
⑦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纳入监管范围。
4、新版基药目录
2018年10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与2012年版目录相比,2018年版目录品种数量由520种增加到685种,增加165种,小于2012年版目录的213种增幅(307到520)。
685种药品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与2012年版850余个剂型、1400余个规格相比,剂型和规格数量与品种数量同步增加,对于指导基本药物生产流通、招标采购、合理用药、支付报销、全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基药目录包括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西药、中成药品种数量分别增加了100个和65个,增幅接近,中西药的构成比例与2012年版保持一致。
5、药店分级管理
2018年11月23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工作机制运行良好;药品零售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行业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药品零售行业信息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现代化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标准。
意见稿提出,药店按照能力划分为一二三类,对应配备不同数量的药师和技术人员,同时可以销售不同级别的药品。按照药店的经营服务能力从弱到强,将药店分为A、AA、和AAA三级。
6、《药品管理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作为药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自2001年修订以来,至今已近18年,该法某些内容已经远远落后于它需要规范的现实状况,亟须修订完善。
今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正草案共58条,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从修正草案内容来看,该草案通过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落实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巩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通过引入风险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管,突出了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体现了重典治乱、去疴除弊的修法思路。
10月26日下午,共有15部法律通过了审议,遗憾的是,药品管理法修正案经过表决却并未通过。而令人关注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则延期一年。
11月1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
公告显示,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强化全过程监管,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
二是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他不太急需的内容待下一步全面修订时再作修改。
三是落实《创新意见》,改革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鼓励药品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辅助用药管理
2018年1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加强辅助用药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卫生部门第一次专门对辅助用药的管理发文。
根据《通知》,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每个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目录,以通用名并按照使用总金额由多到少排序,将前20个品种信息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并公布。